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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次数:

 

为规范全校教学管理,强化育人过程,增强教师防范教学事故的自觉性,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合理认定和处理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  教学事故定义

是指由于校内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实习带教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人员,因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或因责任心不强等因素,直接或间接造成教学秩序、教学进程、考试考核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级别的认定

按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四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Ⅳ级为微教学事故。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具体认定内容,见附件一。

第三条  教学事故类别的认定

根据教学环节主体和内容不同,将事故分为四类,即教学过程类事故、命题考试类事故、教学管理类事故、教学保障类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学院、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小事故影响,避免事态发展,同时尽快核查事件详情,并根据“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填报《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24小时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

2、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写出核查报告并对事件类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

3、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根据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上报材料,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通报下发给各学院、部门。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从保证教学质量出发,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实施分级制度,既能起到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又给事故责任人以改正错误的机会。

(二)处理办法

1、对造成Ⅰ级教学事故者,予以行政记过处分,于事故认定之后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全部扣除,并将处理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取消其二年内参加各类评奖、推优资格;行政记过处分之日算起,高职低聘一年,五年内不得晋升、晋级。

2、对造成Ⅱ级教学事故者,予以全校通报,于事故认定之后扣除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50%,并将处理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任何推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晋升、晋级。

3、对造成Ⅲ级教学事故者,予以全校通报,于事故认定之后扣除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30%。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参加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4、对造成Ⅳ级教学事故者,予以全校通报,于事故认定之后扣除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10%。

5、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均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相关学院(部、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I、II级教学事故,年终考核不合格)、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评定依据。

6、教学事故处理时限以自然年度计算,由学院和相应部门负责,按处理要求严格执行(可跨年度执行)。

7、附属医院教师(含学编在附院拿绩效人员)、管理人员由附属医院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及学院(部、处)相关领导为主要成员的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下设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申诉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需在事故处理通知下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说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等事项。

(二)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在收到责任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再次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再次认定。

(三)申诉复议后,应向事故责任人出具复议通知书。

第九条  教学过程中若出现除以上条款外的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视情况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实施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2、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    

附件1: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第一类:教学过程类

型别

序号

事项

级别

教学过程

1.1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演示和宣传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

1.2

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期间长期不给学生指导、致使学生不能顺利完成毕业设计或论文

1.3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无故不执行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1.4

动摇学生专业思想,散布课程学习无用论等

1.5

脱课2个学时以上(含2个学时)

1.6

未完成规定教学任务2学时以内

1.7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1次

1.8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操作,擅自离开实验实习场所

1.9

临床教学查房、专题讲座不按计划实施

1.10

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以上或脱课1节

1.11

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影响教学工作

1.12

上课迟到、早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10分钟以内

1.13

上课无讲稿、教案(或教案与实际讲授内容严重不符)等,影响教学效果的

1.14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更换上课地点造成教室、实验室冲突,影响正常教学

1.15

教师在上课(含理论、实验、实习)时非教学原因使用手机

1.16

不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课堂纪律混乱

     注:1.脱课是指1个学时(含1个学时)及以上时间未到教学地点。

 

第二类:命题考试类

 

型别

序号

事项

级别

命题考试类

2.1

 

 

考试前泄露试题

 

2.2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协同学生作弊

 

2.3

教师徇私舞弊,随意给出学生考试成绩或篡改考试成绩

 

2.4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试卷短少或丢失

 

2.5

试卷命题不合大纲要求,或试卷重复率超过本科学生学业考核所规定的比例

 

2.6

试卷中含答案或相互提示答案

 

2.7

试题审核不严格;试题错误在三处以上(含漏项、多项、试题重复、错别字等)

 

2.8

监考教师脱考1次

 

2.9

监考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请学生(含研究生)或校外人员代监考

 

 

 

 

 

 

 

 

2.10

监考过程中,听任考生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隐瞒不报

2.11

成绩登载后,丢失学生试卷

2.12

命题不及时送交管理部门,影响制卷或考试

2.13

不按阅卷相关规定评阅试卷,影响公平、公正评分

2.14

试卷文字有误导致题意不明3处以下(不含)

2.15

试卷分析流于形式,同门课程三年试卷分析雷同率大于40%以上(含)

2.16

监考教师迟到1次

2.17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巡视少、看报纸、看手机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2.18

无故不按教务管理部门规定时间登记、上报成绩,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类:教学管理类

 

型别

序号

事项

级别

教学管理类

3.1

教学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被查实者,按照事故责任人同级别事故处理

 

3.2

安排未通过试讲资格的教师上课

3.3

由教务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学类通知和规定未及时向教师或学生传达,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类:教学保障类

 

型别

序号

事项

级别

教学保障类

4.1

漏订或延误订购必修课教材,造成严重后果

4.2

 教学用品无故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过程

4.3

接教学设备(教室黑板、灯管,多媒体设备,实验设备)通知后,无故维修、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4.4

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无故未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4.5

预备铃声响后,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授课延迟或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注: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直接处理到管理部门,与职称晋升等无关。


附件2

 

 

 

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责任人

 

事故经过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处理意见

包括对事故等级初步认定(事故是否属实,等级认定条款)和处理意见






     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