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成才,勇于献身祖国医药事业,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设置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
(一)从学生学杂费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二)社会捐助。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于第二学年的开学初(每年9月份)进行。新生班级和毕业学年不参加评定。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模范执行《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卫生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校内组织的感恩、诚信教育等活动。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重修科目。
(四)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必修课(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和专业选修课中的限选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及其他课程没有不合格科目。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在符合第五条评定条件的前提下,以同专业或同班级学习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德智体综合测评的排名和学生的平时表现,各学院综合择优评定,获奖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一等奖: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1000元;
二等奖: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生每年800元;
三等奖: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生每年600元。
(三)如本专业或本班级达到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评定比例的,一等奖的缺额不能降到二等奖中评定,其余等次均以此类推。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未取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在思想品德、科研、文体活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二)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名次应不低于同班级总人数的35%,该学年度补考科目不得超过二门次,且补考通过。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比例掌握在学生总人数的3%以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
(四)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无违纪、无补考、无体测不达标条件的,经评议通过,可享受当学年校级单项奖学金(不占班级名额)。
(五)申请单项奖学金者,需在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校内组织的感恩、诚信教育等活动。
第九条 为规范奖学金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奖学金名称一般定为XXX奖学金,特殊情况应经学校批准确定名称。
对于社会资助各学院的奖学金,由各学院及时向学校申报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办法。未经学校审核批准,各学院不得私自接受和颁发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评定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社会资助的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评定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可考虑出资人的愿望。
第十一条 各种奖学金的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院组织实施。先由各班级先根据比例自行评出,然后报各学院审查,合格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送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批准颁发。
第十二条 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造假学生两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相关记录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正在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在退学、休学或受到纪律处分时,要停发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